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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6 條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評估,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檢查,應於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實施,並得視前項評
估結果適時實施。
前二項業務,機關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