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係規定機關應每年實施一次收容人之健康評估,以持續了解收容人之健康
    情形,適時更新資料。
二、為使機關了解收容人之健康情形,於第二項規定收容人進入機關時,機關應實施
    健康檢查,並得視健康評估情形適時實施檢查。
三、因矯正機關非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編制及專業有限,為使矯正機關收容人獲得
    妥適醫療照護,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業務,機關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
    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