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5: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6 條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評估,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檢查,應於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實施,並得視前項評
估結果適時實施。
前二項業務,機關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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