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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 9
九、借閱之圖書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損、撕破等損壞情形及遺失。如有
    損壞或遺失,借書人應自行購買與損壞或遺失圖書名稱、著者、出版
    者、版次相同或更新版之圖書歸還,如無法購得,應依原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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