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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業務,並鼓勵員工終身學習,吸收新
    知,設立綜合閱覽室(以下簡稱本室)。為規範本室之圖書借閱及使
    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