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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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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業務,並鼓勵員工終身學習,吸收新
    知,設立綜合閱覽室(以下簡稱本室)。為規範本室之圖書借閱及使
    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