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1
十一、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
      處理,於三十日內查明函復陳情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應將延
      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