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確實之原則,審慎處 理,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結 者,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及辦理期限以書 面通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