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6: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7
七、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確實之原則,審慎處
    理,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結
    者,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及辦理期限以書
    面通知陳情人。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