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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6
六、本基金管理會辦理業務計畫審查作業:
(一)本基金管理會應召開會議,審查中央主辦機關所提業務計畫。必要
      時,得邀請提報機關及相關業務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二)本基金管理會審查前,如有必要,得先請專家學者提供審查意見及
      召開會前審查會議。
(三)本基金管理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二月底前完成審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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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管理會辦理業務計畫審查作業:
(一)本基金管理會應召開會議,審查中央主辦機關所提業務計畫。必要
      時,得邀請提報機關及相關業務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二)本基金管理會審查前,如有必要,得先請專家學者提供審查意見及
      召開會前審查會議。
(三)本基金管理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二月底前完成審查。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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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管理會辦理業務計畫審查作業:
(一)本基金管理會應召開會議,審查中央主辦機關所提業務計畫。必要
      時,得邀請提報機關及相關業務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二)本基金管理會審查前,如有必要,得先請專家學者提供審查意見及
      召開會前審查會議。
(三)本基金管理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二月底前完成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