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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5 條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每 年至少舉辦二次,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第 5 條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每 年至少舉辦二次,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