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20: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5 條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每
年至少舉辦二次,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第 5 條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每
年至少舉辦二次,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