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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第 5 條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由特定營業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每
年至少舉辦二次,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