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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考量特定營業場所人事異動及人力調度等因素,爰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至
少應舉辦二次訓練;訓練時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包含第七條所列內容之情形
下適當安排,惟每次訓練不得少於一小時,以符合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