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使用人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之情形,本監得取消或停止其使用, 並於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一至三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 其屬情節重大或經本監認為其不適宜使用者,得再延長一至三年或 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