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12: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6
十六、使用人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之情形,本監得取消或停止其使用,
      並於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一至三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
      其屬情節重大或經本監認為其不適宜使用者,得再延長一至三年或
      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16
十六、使用人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之情形,本監得取消或停止其使用,
      並於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一至三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
      其屬情節重大或經本監認為其不適宜使用者,得再延長一至三年或
      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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