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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臺東看守所、臺東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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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有效管理矯正藝文展示館
    場地之使用,活化再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館區場地以對外開放參觀為原則,短期提供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
    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動之政府機關及舉辦公益活動之法人或
    非法人團體均得申請使用。
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更保講堂、中庭、戒護區工場、操場及其他經本監
      同意之附屬設施(含停車場)。
(二)場地供使用時段:每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周一及國
      定假日休館)。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館區(含停車場)不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1.婚喪喜慶宴會。
      2.政治或宗教活動。
      3.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
      4.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5.其他經本監認為不宜之活動。
四、場地使用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十日(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特殊,
      經本監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總務科
          地址:臺東市廣東路 317  號
(三)洽詢專線:電話:(○八九)三一○一八五
                傳真:(○八九)三一○一八七
(四)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公文(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得免附)。
      2.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
      3.場地使用契約書。
      4.場地使用切結書。
      5.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6.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7.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8.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上開申請文件除申請公文及活動企劃書由申請使用人自備外,其餘
      由本監提供。
(五)申請案自核准日起,場地使用契約即生效。
五、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因故毀損館區建物本體、展品或附屬設施情
    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使用人於佈置場地時,非經機關同意不可變動原有設施,不得於館內
    建物之牆面、地板及設備使用漿糊、膠紙、鐵釘、圖釘及任何塗料等
    材料,其懸掛旗幟、布條、張貼海報等亦同,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器
    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賠
    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七、館區內一律禁止吸菸、嚼食檳榔及飲酒,前揭行為經本監人員勸阻無
    效者,本監得逕行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之使用權利,並應即撤離機具設
    備及人員,其衍生之損失應由使用人負擔,且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使用人應自備各項器材設備,如攝影所需之器材及特別照明設施或其
    他耗電量大之設備,並自備移動式供電設施。現場錄影、錄音、轉播
    、架設機具等,均應會同本監人員於事前至館區現場勘查、協調,於
    本監同意後施作,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環
    境安寧者,其法律及賠償責任概由使用人負責。
九、為保障民眾參觀權利及安全考量,使用人不得佔用非申請使用場域,
    以免妨礙民眾參觀動線或滋生事端。
十、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於場地使用期間,除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活動
    ,應受本監現場督導人員之管制,其現場使用之機具設備,本監不負
    保管及保全責任。
十一、本監於必要時得請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期間,對其工作人員、參
      觀民眾及本監相關督導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等,其保險資料並應於場地使用前提送本監備查。
十二、使用人對非自行創作而公開展演之行為及展品,均應取得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書,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由使用人負完全法律
      之責任。
十三、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期間,本監得於現場攝影、錄影存檔並擷取
      其活動資料收錄於本監出版品或各種刊物,使用人不得拒絕。
十四、場地使用申請案獲准後如因故取消檔期,原申請人應適時發布新聞
      並張貼大型海報公告;若因未善盡公告義務致引發爭議概由原申請
      人負完全責任;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取消檔期,依本要點相
      關規定辦理,其致使本監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期間,得免費使用館區停車場,本監不負車
      輛保管及保全責任,其有收益情形應歸屬本監,不當使用致生損害
      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反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條例之行為由該行為人負責。
十六、使用人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之情形,本監得取消或停止其使用,
      並於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一至三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
      其屬情節重大或經本監認為其不適宜使用者,得再延長一至三年或
      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七、場地使用人之申退手續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如不具正當理由辦理
      申退次數過於頻繁,致影響館區場地之調度使用,本監得依前點之
      規定辦理。
十八、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如有出版刊物、影片或其他於報章媒體發
      表評論,其內容有影響矯正機關形象,本監得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等
      相關規定辦理,其因涉及汙衊或毀謗,情節重大者本監得依法移送
      法辦,致本監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