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場地使用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十日(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特殊,
經本監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總務科
地址:臺東市廣東路 317 號
(三)洽詢專線:電話:(○八九)三一○一八五
傳真:(○八九)三一○一八七
(四)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公文(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得免附)。
2.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
3.場地使用契約書。
4.場地使用切結書。
5.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6.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7.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8.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上開申請文件除申請公文及活動企劃書由申請使用人自備外,其餘
由本監提供。
(五)申請案自核准日起,場地使用契約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