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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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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更保講堂、中庭、戒護區工場、操場及其他經本監
      同意之附屬設施(含停車場)。
(二)場地供使用時段:每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周一及國
      定假日休館)。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館區(含停車場)不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1.婚喪喜慶宴會。
      2.政治或宗教活動。
      3.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
      4.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5.其他經本監認為不宜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