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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16
十六、宿舍之借用人應負消防安全責任,並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
      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
      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應負一切責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