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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停放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違
    禁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車主或駕駛人應負損
    壞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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