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 及本所職員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本要點。
二、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同意依本 要點處理。
三、本所停車場僅提供本所員工上班、洽公車輛及辦理接見民眾車輛等停 車服務。
四、停放本所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其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違反第三點及本(四)點規定者,本所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或警 察機關處理。
五、基於本所車位有限且性質特殊有安全考量,若收費所負擔行政成本必 高於停車費收入,故免依規費法徵收使用規費。
六、停放本所停車場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 依相關交通法規處理,相關責任與本所無涉。
七、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停放本所停車場之車輛若發生財務遺失、毀 損或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本所概不負責。
八、停放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違 禁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車主或駕駛人應負損 壞賠償責任。
九、停放本所停車場車輛駕駛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及製造髒亂之行為,以 維護停車場之環境整潔。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