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停放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違
    禁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車主或駕駛人應負損
    壞賠償責任。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