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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宿舍配住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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