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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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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四、本監編制內員工除有第五點所列情形外,均得依規定申請借用職務宿
    舍。
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原則與例外情形: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但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
      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首長
      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配偶已獲配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但業務需要並經首長核
      准,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六、本監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其點數應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
    定)
(一)職務加點:最高總點數佔 15% ,依據職務高低計點。機關首長
      15  點,副首長 14 點,秘書 12 點,科室主管 10 點,專員及股
      長6點。
(二)職等:最高總點數佔 25% ,依據職等高低計點。10  職等以上
      25  點,6 至 9  職等 20 點,5 職等 19 點,4 職等 18 點,3
      職等 17 點,2 職等 16 點,1 職等 15 點,雇用管理員、技工、
      司機、工友 14 點。
(三)年資:最高總點數佔 25% ,依據公職機關服務年資計點。每滿一
      年 2  點,未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以上 1  點;約僱人員及退休(
      職)後再任職者其退休(職)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四)考績:最高總點數佔 9%,依據最近三年考績計算,甲等每次 3
      點,乙等每次 1  點。
(五)自有住宅:最高總點數佔 6%,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
      自有住宅者 6  點。有自有住宅者零點。
(六)戶籍地:最高總點數佔 10% ,依據戶籍所在地區計點。西部地區
      劃分為臺中市以南(含臺中市)1 點、臺中市以北(不含臺中市)
      3 點,東部地區 7  點,離島地區 10 點。
(七)身心障礙者加點:最高總點數佔 10%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者 10 點。
七、本監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應填具宿舍借用申請單及宿舍分配積點
    表送總務科宿舍管理單位及人事單位審核。無法計點、積點相同或宿
    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
八、宿舍管理單位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 1  份、公證書 3  份、宿舍借用契約書 3
    份、授權書 1  份、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 1  份、身分證影本 3  份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完成借用手續將宿
    舍交予受配人進住。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
九、經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
    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
    記次序。宿舍經核配後即不得挑選及更換。
十、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查考作業。宿舍管理單位派員調查時,借
    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宿舍家具每年至少盤查一次,其結果列
    入檢查報告單內。有修繕必要者,填寫修繕申請單。
十一、宿舍配住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十二、借用人按本監供應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設備家具借用申請
      單,送經宿舍管理單位填發設備家具借用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
      收。借用人遷出宿舍時,應通知宿舍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家具逐項
      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十三、借用人應繳納之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庫。
      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納。
      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十四、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
      催繳而未期限內補繳者,本監將立即終止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收回
      職務宿舍,並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職
      務宿舍。
十五、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違反規定時,應終止
      借用契約,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屆期未完成遷出者議處之。
十六、遷出宿舍應填具宿舍遷出申請單,並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並結清
      相關費用。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及「民法使用借貸」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