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哺集乳室使用規則 1
一、為便利洽公民眾及鼓勵本分署同仁產後持續哺餵母乳,並配合行政院
    衛生署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特設置【哺集乳室】(以下
    簡稱本室)。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