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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所提出之
      具體陳情案件。
(二)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三)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