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為民服務,順暢民 意溝通管道,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所提出之 具體陳情案件。 (二)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三)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三、人民以書面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收到書面陳情資料時,應將其交收發室登錄公文線上簽核系統,並 由研考單位列管並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 復當事人。 (二)各科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四、人民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研考單位處理,陳情事項非本所 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五、人民親至本所陳情相關問題者,受陳情之相關業務單位應利用適當場 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化解爭 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單 位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並登錄公文線上簽核系統陳核,由研考單位登 錄列管。
六、各科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 方式,俾利研考單位追蹤處理情形。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以保密 方式處理,不得公開。
八、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 期限不得超過十四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 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九、研考單位彙整人民陳情事項及處理改善情形,按月製表貼於公布欄及 網頁公布人民週知,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案件加以檢討分析及改 進。
十、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簽報首長同意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
十一、各單位對於處理續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 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