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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3
三、本要點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軍事機關(構)、部隊、軍 事學校或其他軍事機關。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3
三、本要點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軍事機關(構)、部隊、軍 事學校或其他軍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