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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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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軍事機關(構)、部隊、軍
    事學校或其他軍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