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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1
一、檢察機關為辦理刑事案件,有與軍事機關建立協調聯繫機制之必要,
    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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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機關為辦理刑事案件,有與軍事機關建立協調聯繫機制之必要,
    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