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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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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機關為辦理刑事案件,有與軍事機關建立協調聯繫機制之必要,
    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