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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少觀所停車位管理要點 7
七、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停車者如毀損本監任何設備建築
    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於監內與他車發生事故者,由停車者自行處
    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