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第 15 條
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爆炸物),本所如發現可疑時,得對車
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