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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8
十八、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爆炸物),本監如發現可疑時,
      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
18
十八、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爆炸物),本監如發現可疑時,
      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