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21: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8
十八、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爆炸物),本監如發現可疑時,
      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訂定
18
十八、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爆炸物),本監如發現可疑時,
      得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