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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洽公民眾使用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車輛主體或裝(放)置於車輛內、外物
    品之損害,本分署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