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洽公民眾使用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6
六、本分署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車內
    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如有毀損停車場設備建築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另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事故,應由洽公民眾自行
    解決,本分署僅負協調之責。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