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5: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洽公民眾使用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6
六、本分署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車內
    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易燃物,如有毀損停車場設備建築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另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事故,應由洽公民眾自行
    解決,本分署僅負協調之責。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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