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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7
七、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
    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7
七、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
    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