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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性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六)能配合本所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性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六)能配合本所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
(三)品性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六)能配合本所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