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性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六)能配合本所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