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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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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 (二)身心健康。 (三)品性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六)能配合本所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矯正相關法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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