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7
七、大型機具及車輛離場程序:
(一)本分署專責保管人應先與保管場專責聯絡人聯絡離場時間。
(二)填寫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離場申請單(附件一)一式二份(一份由
      專責保管人存查,一份由執行股附卷備查)送核。
(三)持前述申請單向本分署專責保管人領取鑰匙、行照及其他證明文件
      。
(四)專責保管人填寫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登記簿(附件二)。
(五)依預約時間到達保管場,並依保管場專責聯絡人之引導離場。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7
七、大型機具及車輛離場程序:
(一)本分署專責保管人應先與保管場專責聯絡人聯絡離場時間。
(二)填寫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離場申請單(附件一)一式二份(一份由
      專責保管人存查,一份由執行股附卷備查)送核。
(三)持前述申請單向本分署專責保管人領取鑰匙、行照及其他證明文件
      。
(四)專責保管人填寫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登記簿(附件二)。
(五)依預約時間到達保管場,並依保管場專責聯絡人之引導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