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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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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查封大型機具
    及車輛之保管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確保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停放之安全性,本分署借用經濟部水利署
    第五河川局所屬更寮機具保管場,作為本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之
    停放空間。
三、本分署設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專責保管人員(下簡稱本分署專責保管
    人)一人,由秘書室司機擔任之,負責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之進、離
    場管理等事宜。
四、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亦設保管場專責聯絡人一人(下簡稱保管場
    專責聯絡人),以作為本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進、離場之業務聯
    繫窗口。
五、大型機具及車輛進、離場時間:原則於上班日之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三十分之時間內為之,如有需於下班時間為之者,應事先與保管場專
    責聯絡人聯繫。
六、大型機具及車輛進場程序:
(一)執行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時應先電話與保管場專責聯絡人預約進場
      時間。
(二)查封之大型機具及車輛如需拖吊進場,則委託拖吊廠商拖吊進場,
      拖吊費用為執行必要費用,由移送機關預支。
(三)按預約時間抵達,並依保管場專責聯絡人指引停放並上鎖。
(四)填寫本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進場申請單(附件一)一式二份(
      一份由專責保管人存查,一份由執行股附卷備查)送核。
(五)將申請單、車鑰匙、行照及其他證明文件送交本分署專責保管人員
      保管。
(六)本分署專責保管人填寫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登記簿(附件二)
      。
七、大型機具及車輛離場程序:
(一)本分署專責保管人應先與保管場專責聯絡人聯絡離場時間。
(二)填寫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離場申請單(附件一)一式二份(一份由
      專責保管人存查,一份由執行股附卷備查)送核。
(三)持前述申請單向本分署專責保管人領取鑰匙、行照及其他證明文件
      。
(四)專責保管人填寫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登記簿(附件二)。
(五)依預約時間到達保管場,並依保管場專責聯絡人之引導離場。
八、大型機具及車輛停放時貴重物品及易燃物品不得置於大型機具及車輛
    內。
九、大型機具及車輛停放期間如屆滿六個月,專責保管人應主動催辦及知
    會行政執行官,並由執行人員檢討是否續行保管。
十、本分署專責保管人應妥慎保管交付保管之相關大型機具、車輛鑰匙及
    證件,並每月至保管場巡視一次,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協助。
十一、本要點奉分署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