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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 4
四、臨時住宿處所內所需公用設備由本院提供(含水、電及必要家具),
    其他消耗性物品(如沐浴用品…等)由借用人自備。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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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臨時住宿處所內所需公用設備由本院提供(含水、電及必要家具),
    其他消耗性物品(如沐浴用品…等)由借用人自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