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 5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得進列適當之
級別。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