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6 19: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 5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得進列適當之
級別。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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