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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2
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
    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
    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
    理之。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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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檔案應
    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
    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理之。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2
二、本分署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
    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