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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2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
      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
      律責任。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12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
      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
      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