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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並於配住後十五日內檢具填妥公證請
    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等完成公證手續,如配住後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項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
    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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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並於配住後十五日內檢具填妥公證請
    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等完成公證手續,如配住後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項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
    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