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並於配住後十五日內檢具填妥公證請 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等完成公證手續,如配住後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項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 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